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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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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93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939号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115780158545D,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G-2-17-53。法定代表人:方金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凤、韩棚,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502MA6E25582Y,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洪山街道办桂花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慧明慧,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该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983.00元,由原告贵州长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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