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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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981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981号申请人: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331144172L,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黄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中,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93442369X,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法定代表人:安振山。申请人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网上查控保全,保全金额为225000元。申请人淮安市子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避免或减少申请人的经济损失,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金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 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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