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彬、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恢4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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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恢475号案件名称
王怀彬、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怀彬;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彬,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法定代表人:余宗一。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连林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恢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彬,男,汉族,1969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南门桥宏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400440847。法定代表人:余宗一。本院依据(2019)川0504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邻水县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024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变卖、赠与、毁损、设置权利负担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坤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连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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