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2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241号案件名称
吴兴发、马洪亮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兴发;马洪亮;姜义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发,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现住沧县。申请执行人:马洪亮,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沧县。申请执行人:姜义斌,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执行沧县人民法院与吴兴发、马洪亮、吴吉悦、姜义斌责令退赔一案中,经网络查询、线下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贺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国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天海、台河市昌隆煤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473号之一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211执5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