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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浩铭、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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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60号
  • 案件名称

    罗浩铭、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罗浩铭;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460号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91。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XX座XX室。法定代表人 :何泽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丽娜,女,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409012723,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罗浩铭,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404053117。    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浩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浩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罗浩铭向原告返还居间费用20000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2000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差旅费用1052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质出售居间服务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被告)向甲方(原告)居间介绍目标公司收购其资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先后两次向被告支付了居间费用20000元,但被告未向原告介绍到目标公司并收购公司资质。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居间费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罗浩铭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资质出售居间服务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协议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被告已构成违约。二、转账记录:证明原告已依约连续两次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用20000元整且为被告垫付差旅费用1052元的事实。三、原告公司员工张丽娜与被告聊天记录:证明原告与被告微信联系要求退还居间费用,被告答应退款但又拖欠不给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3日,原告、被告就被告向原告居间介绍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事宜达成居间服务协议,并签订《资质出售居间服务协议书》。协议第一条约定:本协议是乙方介绍有限公司与甲方签订资质转让合同成功,且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200000.00元内,居间诚意金协议;协议第二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甲方(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乙方(罗浩铭)支付2000元诚意金,乙方带甲方见目标公司法人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8000元居间服务首款,乙方收到款项当时带甲方去见目标公司法人和资质原件并在当日促成甲方签订与目标公司转让合同;若乙方单方面原因违约,未促成甲方与目标公司签约,乙方退还甲方已付款项并赔偿已付金额20%违约金”;第五项约定:“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条款履行即乙方违约时,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00元诚意金。2019年8月27日,被告带原告公司员工张丽娜及其同事到榆林见目标客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微信与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18000元居间服务首款,但当日原告并未见到目标公司法人,亦未促成其与目标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后原告感到被骗,多次向被告索要已支付居间服务款项,被告承诺予以退还,但未实际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资质出售居间服务协议书》、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就被告向原告居间介绍目标公司收购其资质协商一致,并签订《资质出售居间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被告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居间服务首期款时应当带原告见目标公司法人和资质原件,并在当日促成原告与对方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居间服务首付款后并未按协议促成原告收购目标公司及其资质,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被告之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协议退还居间费用并承担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居间费用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1052元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浩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费20000元、违约金2000元,共计22000元整。二、驳回原告陕西众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被告罗浩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峥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亚平书  记  员      董  华 202105251460XXXXXXXXXXXXXX52911994040561052XXXX404053117202107021200002200031052437600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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