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恩得、律殿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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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811号案件名称
李恩得、律殿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恩得;律殿君;张丽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811号原告:李恩得,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玉田县。被告:律殿君,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玉田县。被告:张丽敏,女,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原告丁李恩得与被告律殿君、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恩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李恩得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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