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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得、律殿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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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811号
  • 案件名称

    李恩得、律殿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恩得;律殿君;张丽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811号原告:李恩得,男,1953年8月23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玉田县。被告:律殿君,男,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玉田县。被告:张丽敏,女,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美溪区,现住。原告丁李恩得与被告律殿君、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恩得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得撤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李恩得负担。审判员  马宏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金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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