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兴祥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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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330号案件名称
邹兴祥与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邹兴祥;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330号原告:邹兴祥,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兰,女,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系邹兴祥妻子。 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住所地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王金芳,经理。 原告邹兴祥与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以下简称前程石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兴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兰,被告前程石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金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邹兴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金芳立即给付农民工工资27730元,并按年利率6%给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金芳于2012年至2017年间拖欠农民工邹兴祥烤板工人工资合计27730元,经多次催要,以各种理由推拖未给付,故来院起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前程石材厂辩称,邹兴祥不是农民工,他是项目承包人,具体欠款数额没得到核实。 本院对邹兴祥提供的记工收款收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开始,邹兴祥承揽了前程石材厂的烤板工作。2012年尚欠8000元未付;2013年尚欠9274元未付;2014年尚欠8682元未付;2015年全部付清;2016年尚欠10000元未付;2017年邹兴祥应付前程石材厂1227元;2017年后前程石材厂又支付现金7000元。 本院认为,邹兴祥在前程石材厂承揽烤板工作,双方约定了工资给付标准,邹兴祥在交付成品时,前程石材厂应按约定给付工资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因欠款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前程石材厂应给付尚欠邹兴祥的劳动报酬27730元。因邹兴祥与前程石材厂未约定劳动报酬支付时间,故对邹兴祥要求给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邹兴祥的主张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邹兴祥尚欠的劳动报酬27730元; 二、驳回原告邹兴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前程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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