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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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023号案件名称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某;卢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有。被执行人:侯某,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卢某,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张某,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侯某、卢某、赵某某、张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6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张荣宝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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