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会、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9民初3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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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9民初3529号案件名称
朱志会、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志会;李如静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9民初3529号原告:朱志会,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李如静,女,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原告朱志会与被告李如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朱志会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志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57.5元,由原告朱志会承担。审 判 员 赵志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秋 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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