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奇、张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02号案件名称
王超奇、张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超奇;张艳;曹长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 西 省 礼 泉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25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23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8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5年6月8日生,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应清偿申请执行人曹某某3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4499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逾期未按照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2020)陕0425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未能履行。本院遂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的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账户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对查询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查封,该房产暂不宜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车户已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资金8310元予以划拨,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已领取。除此外,未查询出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发出限制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向其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及结果,并向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军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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