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潘志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11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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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11941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潘志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潘志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11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188号。负责人:何卫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岩,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飞,河南北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志远,男,199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被告潘志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蔡司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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