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军、李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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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81号案件名称
王化军、李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化军;李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2281号王化军、李莉:王化军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莉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化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李莉偿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整,并承担执行费1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莉已将案件款1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执行费1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8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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