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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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641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张勇;钱季萍;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6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项志红,该分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驰、张再曾,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张勇,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钱季萍,女,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通州市。被告: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告张勇、钱季萍、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36元,减半收取112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罗 强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爱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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