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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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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93号
  • 案件名称

    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吉胡木加,男,彝族,1974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西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6653949059。法定代表人:董斌。吉胡木加与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7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49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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