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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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493号案件名称
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胡木加;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吉胡木加,男,彝族,1974年7月6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西街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6653949059。法定代表人:董斌。吉胡木加与冕宁县四友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8875.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493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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