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体木呷、沙马史哈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2执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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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2执97号案件名称
说体木呷、沙马史哈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喜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说体木呷;沙马史哈;阿尔瓦体;沙马瓦哈;吉克木呷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2执97号申请执行人:说体木呷,男,四川省喜德县人。申请执行人:沙马史哈,男,四川省喜德县人。申请执行人:阿尔瓦体,男,四川省喜德县人。申请执行人:沙马瓦哈,男,四川省喜德县人。被执行人:吉克木呷,男,四川省喜德县人。本院在执行说体木呷、沙马史哈、阿尔瓦体、沙马瓦哈与吉克木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吉克木呷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2执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吉伍克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克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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