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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显祥、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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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83号
  • 案件名称

    张显祥、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显祥;王芳;李彦冬;王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83号原告:张显祥,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彦冬,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祥诉被告王**、李彦冬、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显祥以被告给付部分欠款为由撤回对王**的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祥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显祥负担。审 判 员 陈仪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斯日根书 记 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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