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祥、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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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083号案件名称
张显祥、王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显祥;王芳;李彦冬;王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083号原告:张显祥,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李彦冬,女,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锐,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显祥诉被告王**、李彦冬、王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显祥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显祥以被告给付部分欠款为由撤回对王**的起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显祥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显祥负担。审 判 员 陈仪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斯日根书 记 员 王 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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