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中、孙进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4民初3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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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4民初3566号案件名称
张新中、孙进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新中;孙进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4民初3566号原告张新中,男,195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孙进才,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新中诉被告孙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新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新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丽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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