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殿辉、李应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恢13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曹殿辉、李应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曹殿辉;李应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曹殿辉,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陕西省志丹县。被执行人:李应勤,男,汉族,1959年4月5日生,陕西省志丹县。申请执行人曹殿辉与被执行人李应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陕0625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应勤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曹殿辉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3年9月27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40000元,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执行费按实际标的收取,由被执行人李应勤负担。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应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殿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李应勤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及基金、车辆、房产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应勤在志丹县灵皇地台二期有房产一处(志房权证2013字第6128号)已轮候查封,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曹殿辉谈话,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李应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将被执行人李应勤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应勤采取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恢1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学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