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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培元、刘刚等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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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888号
  • 案件名称

    田培元、刘刚等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培元;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田培元,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伟亮,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翟丽清,女,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田培元诉呼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田培元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191元,已执行10854.71元,未执行35336.2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翟丽清名下无银行、无车、无房、无国土信息,其中被执行人刘伟亮名下有房一套,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均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田培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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