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培元、刘刚等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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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888号案件名称
田培元、刘刚等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培元;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田培元,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晓明,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刘伟亮,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翟丽清,女,1989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田培元诉呼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3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田培元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6191元,已执行10854.71元,未执行35336.29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翟丽清名下无银行、无车、无房、无国土信息,其中被执行人刘伟亮名下有房一套,但申请人暂不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均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田培元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刚、刘晓明、刘伟亮、翟丽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纪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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