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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仁怀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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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4641号
  • 案件名称

    王鸿、仁怀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鸿;仁怀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4641号原告:王鸿,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仁品,贵州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仁怀市人民医院,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鲁班街道生界社区。法定代表人:罗太行,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萌,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同雪,男,1991年12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系该医院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61号。负责人:彭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姣,女,199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鸿与被告仁怀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王鸿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鸿负担。审 判 员  罗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雯嘉书 记 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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