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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华强、郑天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981民初4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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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民初4730号
  • 案件名称

    梁华强、郑天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梁华强;郑天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桂0981民初4730号原告:梁华强,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郑天福,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原告梁华强与被告郑天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黄谟君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梁展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梁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天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天福向原告梁华强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共1170元(按每月1.5%计付,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止);2、被告郑天福向原告梁华强支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共990元(按每月1.5%计付,从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8月13日止);3、请求被告郑天福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郑天福由于资金周转紧张,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梁华强借款6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2%;又于2020年9月13日向原告梁华强借款6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之后,由于原告多次追收被告,被告就是不还、赖账,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借据。被告并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对原告梁华强陈述被告郑天福尚欠其借款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天福向原告梁华强借款,原告提交了被告立写的两份《借据》为证,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部分借款利率约定过高超过法律、司法解释保护上限外,其他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被告郑天福与原告梁华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交付借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证据充分,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以其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原告在两次借款支付之日均扣除了500元,因此本案借款本金认定为11000元。关于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第一笔借款从出借借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第二笔借款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笔借款均按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请求支付利息合计为2160元,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付的利息1500元,被告尚欠利息为66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天福返还原告梁华强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660元。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计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天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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