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昌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7执8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811号案件名称
罗昌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罗昌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7执811号罗昌华:本院执行的申请罗昌华罚金一案,经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廖建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范忠晖、贾国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9号 下一篇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睿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3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