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强与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李志强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俞建江,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X98。被执行人:何海汝,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248。被执行人: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2274W。法定代表人:俞建江。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证经字第000285号公证书、(2020)陕证执字第00025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2796072元及自2020年7月16日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3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李志强同意被执行人俞建江对其名下房产自行变卖,变卖后本院从二被执行人网签账户中扣划回案款2201177.4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360元,已将剩余案款2170817.48元发还给申请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李志强625254.52元及利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建江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三辆车的户籍手续,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商南县城关家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知民初126号 下一篇 范忠晖、贾国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