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志强与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李志强
  • 案件缘由

    公证债权文书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21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79年5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俞建江,男,汉族,1974年11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X98。被执行人:何海汝,女,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3XXXXXXXXXXXXX248。被执行人: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92274W。法定代表人:俞建江。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俞建江、何海汝、陕西亿发管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证经字第000285号公证书、(2020)陕证执字第00025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2796072元及自2020年7月16日至本金债务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36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李志强同意被执行人俞建江对其名下房产自行变卖,变卖后本院从二被执行人网签账户中扣划回案款2201177.4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0360元,已将剩余案款2170817.48元发还给申请人李志强,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李志强625254.52元及利息。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信息予以查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不足案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俞建江名下陕AXXXXX、陕AXXXXX、陕AXXXXX三辆车的户籍手续,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案件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启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贺  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薇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