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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传栋、袁用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5执1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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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5执1091号
  • 案件名称

    宋传栋、袁用正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宋传栋;袁用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5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宋传栋,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袁用正,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传栋与被执行人袁用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用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传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袁用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宋传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志丹审判员  朱云辉审判员  胡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思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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