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江西开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守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23执保9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23执保9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江西开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守富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江西开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刘守富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8号之一申请人:江西开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南路以南地块柴桑国际1、2、3栋不分单元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5HG4E34。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守富,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刘守富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守富所有的位于武宁县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3005),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23执保98号之一申请人:江西开元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南路以南地块柴桑国际1、2、3栋不分单元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5HG4E34。法定代表人:陈俊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守富,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423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刘守富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守富所有的位于武宁县房屋(合同备案号:201603005),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雪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