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郝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54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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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5434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郝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郝路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5434号之一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负责人:邱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帅,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路路,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郝路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现处于被刑事侦查机关刑事羁押状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2221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馨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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