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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炜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5执复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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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执复116号
  • 案件名称

    胡炜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炜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执复116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胡炜,男,汉族,1991年12月3日生,住罗山县。复议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光山县鑫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光山县紫水街道司马光东路文化中心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688160378W。法定代表人李军。复议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杜鹃,女,汉族,1998年8月6日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复议申请人胡炜请求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豫S×××××号路虎牌轿车的查封,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光山县人民法院查明,2021年4月23日,本院作出(2019)豫152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光山县九头牛服饰有限公司、熊邦祥、杜慧琴、汪心记、熊秀玲、熊邦兴、杜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光山县鑫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3141.67元及利息;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2021年6月10日,光山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作出(2021)豫1522执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杜鹃名下的路虎牌(车牌号为:豫S×××××)予以查封、扣押。另查明,异议人胡炜于2020年8月27日,将涉案车辆以172500元价格购买。付款时,异议人胡炜按约定,将该涉案车辆购车款转到案外人陆建红名下。目前,杜鹃已向异议人胡炜提供该涉案车辆的全部档案材料,异议人已经满足过户条件,但没有对此车进行过户。在其自己开有二手车交易行的情况下,异议人将涉案车辆放在信阳商城县一车行,进行商业展示。光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理由是,一、其购买涉案车辆后,自称已经满足过户条件,可其长时间不办理过户,对商业存在的风险,没有重视,不合常理;二、异议人购车后,该涉案车辆购车款未直接转给原车主杜鹃,而是第三人,存在合谋逃避法院执行的嫌疑;第三,异议人自己在信阳市有二手车行的情况下,将涉案车辆放在信阳商城县一车行进行商业展示,不能排除原车主对涉案车辆仍然能够使用的可能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胡炜的异议请求。复议人复议称,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驳回申请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二、(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复议申请人胡炜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异议裁定赋予案外人、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复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豫S×××××号路虎牌轿车的查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光山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2民初4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鹃等于判决生效后连带给付原告光山县鑫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3141.67元及利息。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7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杜鹃名下的路虎牌(车牌号为:)予以查封。2020年8月27日,胡炜以172500元的价格购买豫S×××××路虎牌轿车。胡炜认为该车辆的真正权利人是自己,对该车辆的司法查封行为,胡炜为案外人,对其提出的执行异议,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审查,审查后按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复议人的相关复议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2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鸿飞审判员  冯卫疆审判员  周林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辉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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