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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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188号案件名称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市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细河南路117号。法定代表人:李秋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日明,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市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西地乡冯营子村东沟门。法定代表人:孙海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诗然,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绿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8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就上诉人主张的被上诉人曾于2020年11月29日起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存在、审理状况、是否已经撤诉,及与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未予查清。现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查清:1.本案是否存在重复诉讼问题;2.若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对被上诉人是否按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发票进行查明。若提供发票,提交时间为何时,并根据提交时间结合双方合同约定合理计算违约金数额,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181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3.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关宇宁审判员 陈 睿审判员 张小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徐嘉彤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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