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凌、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1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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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1491号案件名称
孙凌、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孙凌;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杨芳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1491号原告:孙凌,女,1978年8月9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负责人:赵瑞学,主任。被告:杨芳,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孙凌与被告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杨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孙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凌以与被告宁安市宁安镇园丁楼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杨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凌负担。审判员 刘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伊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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