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7民初127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78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7民初12782号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俞末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苟。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法定代表人:陈波松,董事长。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徐启院。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醇业公司”)与被告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际洲公司”)、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际洲上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苟、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2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因其上海市浦东新区大芦线新场段工程,于2016年10月17日从原告处购买圆800铸铁闸门2套,单价8,000元,共计16,000元;于2017年2月26日从原告处购买圆750钢纤维重型窨井盖15套,单价360元,共计5400元,钢纤维窨井盖(500*400)1套,共计240元;于2017年3月28日从原告处购买圆700钢纤维重型窨井盖20套,单价320元,共计6400元,钢纤维茄莉窨井盖(500*400)20套,单价200元,共计4,000元。以上货款共计32,040元,后经双方协商估算为31,400元。被告仅在2019年年底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15,400元,余款16,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际洲上海公司负责人徐启院以两套闸门在工地上被他人吊车压断为由拒不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际洲公司、际洲上海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诉请的系争货款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已出具书面承诺书并签字确认放弃了该笔货款,故两被告无需支付,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2017年2月26日及2017年3月28日,原告分别出具送货单三份,载明原告先后陆续向两被告浦东大芦线新场工地、南汇新场鱼乐湾公司、笋王路等项目现场送货,配送货物包括圆800铸铁闸门2套、圆750钢纤维重型窨井盖35套、钢纤维窨井盖(500*400)1套、圆700钢纤维重型窨井盖20套、钢纤维茄莉窨井盖(500*400)20套等,以上货物对应货款共计32040元,两被告经手人均予以签收。2017年5月23日,原告向被告际洲公司出具发票,载明销售货物包括钢纤维500*400茄莉窨井盖21套、钢纤维圆750重型窨井盖35套、圆800铸铁闸门2套,货款金额共计31,400元。2020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窨井盖及闸门结算清单》一份,载明:……1、经双方协商结算为31,400元。2、31,400元发票已于2017年开给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3、本人承诺原浦东大芦线工地采购井盖、井圈及闸门合计31,400元整(其中闸门16,000元)同意扣除闸门16,000元后支付,闸门的16,000元等原采购汪泽春到上海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于本公司无关,并放弃追讨。该书面结算单上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阿苟2020.1.21”手写签字确认,并有“同意按王阿苟承诺支付。徐启院2020.1.21”手写签字确认。庭审中,双方均确认2017年5月发票所载货款31,400元,除本案系争的两套闸门款16,000元未支付外,其余货款均已支付。就该两套闸门款16,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已收货,且闸门压坏不是质量问题,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但两被告认为就该笔两套闸门款16,000元,原告代理人王阿苟已经出具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承诺这笔钱等汪泽春到上海解决,解决不成与原告无关且原告放弃追讨,两被告认为该承诺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承诺书原告无权追讨本案系争的两套闸门款16,000元。以上事实,有送货单、发票、承诺书、窨井盖及闸门结算清单、短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通过指示原告送货至其指定工地等方式建立闸门、井盖等建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均确认除本案系争的两套闸门款16,000元未支付外,其余货款均已支付。就本案系争的两套闸门款16,000元,双方已签署《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窨井盖及闸门结算清单》,确认“闸门的16,000元等原采购汪泽春到上海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于本公司无关,并放弃追讨”,应视为原告放弃追讨系争的两套闸门款16,000元,并且双方签署《窨井盖及闸门结算清单》与实际送货并开具发票之间间隔两三年之久,说明双方均经过充分的时间考虑,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认定《窨井盖及闸门结算清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应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000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上海醇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庞伟丽法官助理 严 华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