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四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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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2701号案件名称
胡四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胡四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2701号胡四国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四国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鄂9004民初3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四国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支付胡四国赔偿款215218.68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现将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已全部汇入本院执行账户,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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