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存玲与段云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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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539号案件名称
段存玲与段云举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段存玲;段云举;方忠荣;田列飞;段云举;方忠荣;段飞雄;段存玲;田列飞;段飞雄;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453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DPXH8H。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段云举,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田列飞,女,1980年12月10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址同上,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被告段云举之妻。被执行人:方忠荣,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段飞雄,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段存玲,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云举、田列飞、方忠荣、段飞雄、段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生效,2021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 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逾期月利率10.53‰计算利息),并承担截止2019年3月11日已产生利息108669.6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8240元;但被执行人段云举、田列飞、方忠荣、段飞雄、段存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段云举、田列飞、方忠荣、段飞雄、段存玲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及对被执行人段云举、田列飞、方忠荣、段飞雄、段存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扣划了被执行人段云举的银行账户存款726.95元、 15465.14元、方忠荣的银行账户存款1011.33元,将款项兑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借款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02执4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春生审 判 员 郑 硕审 判 员 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晏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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