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云梅、苗兰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4民初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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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民初1509号案件名称
杨云梅、苗兰明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云梅;苗兰明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4民初1509号原告:杨云梅,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宝,黑龙江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兰明,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原告杨云梅诉被告苗兰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云梅负担。审判员 于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胜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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