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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许泽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4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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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4411号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许泽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许泽江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44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负责人:张明,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懿,上海欧瑞腾(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3201611641168。被告:许泽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宁夏同心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许泽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曹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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