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赵祖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8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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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824号之一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赵祖雄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赵祖雄;闫桂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全州县全州镇桂黄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49000596576。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时军,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秋,广西永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祖雄,男,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闫桂香,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居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赵祖雄、闫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8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怀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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