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桂敏与孙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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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4468号案件名称
高桂敏与孙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桂敏;孙学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4468号原告:高桂敏,女,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学亮,男,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栗婧彤,女,1993年4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高桂敏与被告孙学亮、第三人栗婧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学亮、第三人栗婧彤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桂敏撤回对被告孙学亮、第三人栗婧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郎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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