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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882民初4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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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2民初418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肖志新;王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882民初41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桃州镇。负责人:丁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春梅,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新,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被告:王**,女,198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市支行与被告肖志新、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经本院通知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阮景康人民陪审员  黄德河人民陪审员  李治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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