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博、杜丽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23民初3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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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初3740号案件名称
杨学博、杜丽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学博;杜丽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23民初3740号原告:杨学博,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治静,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杜丽伟,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杨学博诉被告杜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学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治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丽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被告雇用原告维修大礼堂房盖做防水,约定维修总价17000元,工程结束即付。工程完工后,被告在2015年2月17日通过其技术员王喜林付给原告7000元,余下10000元多年来虽经多次讨要,被告屡屡推诿不还。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人工费10000元;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杜丽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杜丽伟雇用原告杨学博做防水工作,并于2014年5月7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载明:“维修大礼堂工费17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通过案外人王喜林给付原告7000元人工费,尚欠原告10000元人工费,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陈述、欠据;被告未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杜丽伟雇用原告杨学博为其礼堂做防水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人工费10000元,有欠据为凭,欠据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学博人工费1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飞书 记 员 姜晓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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