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达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5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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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5073号案件名称
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达群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刘达群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5073号原告: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洲村深坑工业区自编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1997X8。法定代表人:吴晓玲,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达群,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户籍住址:贵州省黔西市。原告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群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韵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原告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原告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负责全面统筹管理原告的外销工作。现被告违约,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78000元;2.撤销合作协议;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佛山优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提交的诉状及与被告刘达群签订的《合作协议》,本案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原告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另,根据被告刘达群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市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刘达群外出十年以上,未在户籍地居住。故本案应由原告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洵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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