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王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5民初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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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5民初2111号案件名称
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王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穆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王春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5民初2111号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和平大街清华城17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付丽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春英,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君丽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天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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