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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焕江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5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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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5771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焕江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焕江;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5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兴华路劳动局一楼。法定代表人:白清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焕江,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审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519-3。负责人:白清沂,经理。上诉人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焕江、原审被告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塘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东汇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 雷审判员 闫 萍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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