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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7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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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783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一网信息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7834号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法定代表人:陈杨。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龙,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法定代表人:马化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充,湖南鸿晟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一网信息服务中心,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台家塅社区益阳大道东268号。法定代表人:汪晔。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一网信息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经视频道负担。审判员  左登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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