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万贵,殷素芹与重庆归属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8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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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8524号案件名称
刘万贵,殷素芹与重庆归属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万贵;殷素芹;重庆归属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8524号 原告:刘万贵,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伟,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素芹,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伟,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归属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93号“科力集团大厦”14楼2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RLPCX7。法定代表人:崔继峰。被告: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下中渡口130号32幢第一楼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SURGGG7Y。负责人:刘效具。原告刘万贵、殷素芹与被告重庆归属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居联峰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刘万贵、殷素芹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贵、殷素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128.6元,减半收取计1564.3元,由原告刘万贵、殷素芹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迪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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