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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敏、罗远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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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477号
  • 案件名称

    张艳敏、罗远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艳敏;罗远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罗远淑,女,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敏与被执行人罗远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湘072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远淑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艳敏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罗远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15日向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其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6日向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其金融理财信息,于2021年4月13日在澧县不动产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罗远淑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张艳敏明确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罗远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罗远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远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张艳敏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70000元,尚有7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罗远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艳敏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东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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