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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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554号案件名称
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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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554号申请执行人: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江家周,该合作社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吴加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欠款81,408.39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寿县百润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花影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已不在原址经营。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沈文轩审 判 员 董琛剑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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