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1、石某2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182财保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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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财保151号案件名称
石某1、石某2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某1;石某2;石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2财保151号申请人:石某1,女,汉族,2009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石某2,男,汉族,2018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二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1981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系二申请人母亲。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华丽,郑州市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石磊,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人石某1、石某2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石磊价值12万元的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石磊价值12万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苇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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