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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韩有松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5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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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58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韩有松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韩有松
  • 案件缘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5897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吴昌鸿,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栋、戴珊珊,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韩有松,男,1990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日受理了被告韩有松的反诉请求。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韩有松分别于2021年9月6日、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有松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茁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韩有松负担。审 判 员 王筑慧法官助理 朱 瑛书 记 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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