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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跳银、张鸿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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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282号
  • 案件名称

    杜跳银、张鸿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杜跳银;张鸿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杜跳银,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大禹街道办北大街居民,现住延川县二中7号门面房。被执行人:张鸿林,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子长市玉家湾镇路家坪村村民,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隆化酒店对面。申请执行人杜跳银与被执行人张鸿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6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跳银于2021年4月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鸿林偿还申请执行人杜跳银借款107050元,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鸿林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张鸿林银行卡账户内有1000元存款,已给予兑现。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张鸿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鸿林未实际履行;3.本院在子长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鸿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鸿林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查人找物”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张鸿林无财产可供执行;5.本院将被执行人张鸿林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鸿林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杜跳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审判员  冯海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浩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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