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刘江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5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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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5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刘江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刘江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5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负责人:胡光忠,任行长。被执行人:刘江凯,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7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江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江凯未按期履行(2021)豫1321民初18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江凯位于南召县城郊乡宋楼村浩创滨河帝城六幢一单元501室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钰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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