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4民初11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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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民初11650号案件名称
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喜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4民初11650号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丰路46-81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杨,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权,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喜山,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慧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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